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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盐城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盐城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盐城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市级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包括“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办法给予见义勇为人员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让平民英雄受到尊崇,让文明盐城更显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