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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盐城市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

专项奖励暂行办法

(经202121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推进平安盐城建设,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投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动全市形成共建、共享平安的良好风尚,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提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帮助化解涉稳事端,协助预防或者及时制止违法犯罪,积极参与消除安全隐患,在避免发生暴恐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公共秩序事件等积极推进平安盐城建设中发挥作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传播正能量的人员,但不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专项奖励:

1、及时发现举报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2、及时发现举报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涉恐线索或捣乱滋事活动线索的,以及对预防暴恐案件发生发挥重要作用的;

3、及时制止、协助控制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滋事肇祸、个人极端、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等行为,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害等后果的;

4、发现举报涉恐在逃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在逃人员、现行案件违法犯罪嫌疑人,对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

5、及时发现提供非法制造、经营、私藏、传播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包括书刊、传单、电子出版物、音视频以及其他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内容的物品)等线索的;

6、及时发现报告各类性格偏激、心态失衡、悲观厌世、矛盾激化等可能铤而走险、报复社会和他人的危险分子,协助预防违法犯罪、个人极端行为的;

7、及时发现提供涉稳重点群体、重点领域的线索,对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的;

8、及时发现控制可能袭击中小学、幼儿园,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分子,积极协助预防或者制止校园违法犯罪行为的;

9、及时发现道路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止案(事)件发生的;

10、及时发现举报寄递、物流企业存在治安隐患、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或者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实施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危爆物品、毒品、淫秽物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宗教极端宣传品、伪劣商品、食品、药品以及盗窃、毁弃、冒领收寄托运的邮件、快件、货物等违法犯罪线索,协助破获违法犯罪案件的;

11、及时报告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检举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破获违法犯罪案件的;

12、及时报告、检举有违法犯罪行为且正在被公安机关查找的流动人口、重点特殊人员,现场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或者为公安机关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提供帮助的;

13、日常生活中为国家、集体和他人挽回经济损失,避免安全隐患,勇敢保护他人安全的;

14、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救援中积极参与发挥作用的;

15、为维护社会治安有其它突出表现的,在社会上弘扬社会正义、传播正能量,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四条 需要专项奖励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所属见义勇为工作站或办案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项奖励

第五条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本级专项奖励。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第二、三条规定的,根据其情节和贡献大小,及时奖励,颁发奖金500-5000元。

第七条 申报部门要认真搜集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审核、申报,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完善相关台账

第八条 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和市局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奖励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九条 本办法经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2121日起实施。《奖励举报、制止犯罪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盐城平安好人评选办法》予以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