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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曹明同志的决定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

 

盐义字〔20168


关于表彰曹明同志的决定

 

 曹明,男,19867月生,大丰区南阳镇民心村四组村民。

  201682617时许,大丰区万盈镇居民宋季明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搭载4名同乡从大丰港工地返回途中,在大中农场河闸路口时,因避让车辆时操作不慎,宋季明的汽车撞向路边的桥墩,掉入河里。宋季明和副驾驶位置的中年女子被困在座位上,其余三人均不会游泳,无法自救,情况十分危急。途经此地的曹明见此情况,立即跳入河中,分三次将5人救出。待专业救援力量赶到后,曹明同志再次下河,配合专业人员将河中的汽车打捞上岸。

为了表彰曹明同志的见义勇为行为,根据《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授予曹明同志“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奖励人民币20000元。希望曹明同志保持荣誉,多做善事,好事,为厚德盐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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