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
盐义通﹝2016﹞2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亭湖、开发区、城南新区见义勇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市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及要求,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研究制定了《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6年4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本会理事、监事。
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4〕3号)文件精神,有效保护我市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300万元,每年根据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情况使用,当年支出金额,次年由财政补足。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统筹解决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城南新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救助、抚恤补助等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用帐户统管。
第二条 适用情形
(一)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不能经烈士评定、因公牺牲申报和工伤鉴定等渠道获得抚恤和补助的,适用该专项资金给予抚恤补助。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其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法律追责或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可使用该专项资金给予医疗补助。
(三)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见义勇为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经相关法律追责及保险等渠道无法补偿的,可使用该专项资金给予财产损失补助。
第三条 使用标准
(一) 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二) 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通过适当的医疗减免、城乡医疗救助及该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统筹解决。
(三) 符合条件见义勇为人员的重大财产损失,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估核价,予以适度解决。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见义勇为人员发生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动用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补助金额。
(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向市财政部门呈报,由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基金会管理条例
- 下一篇: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和伤残人员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