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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

 

盐义通﹝20162


关于印发《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亭湖、开发区、城南新区见义勇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市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及要求,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研究制定了《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6411

 

 

(此页无正文)

 

 

 

抄送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本会理事、监事。

 

 

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43号)文件精神,有效保护我市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盐城市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300万元,每年根据见义勇为人员伤亡情况使用,当年支出金额,次年由财政补足。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统筹解决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城南新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救助、抚恤补助等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用帐户统管。

第二条   适用情形

    (一)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不能经烈士评定、因公牺牲申报和工伤鉴定等渠道获得抚恤和补助的,适用该专项资金给予抚恤补助。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其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法律追责或医疗保险不能解决的,可使用该专项资金给予医疗补助。

(三)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见义勇为人员财产重大损失,经相关法律追责及保险等渠道无法补偿的,可使用该专项资金给予财产损失补助。

第三条   使用标准

(一)  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二)  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通过适当的医疗减免、城乡医疗救助及该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予以统筹解决。

(三)  符合条件见义勇为人员的重大财产损失,根据有关部门的评估核价,予以适度解决。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见义勇为人员发生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动用专项资金给予补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补助金额。

(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向市财政部门呈报,由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向市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6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