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困难家庭和伤残人员发放专项补助的意见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
盐义通﹝2016﹞3号
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困难家庭
和伤残人员发放专项补助的意见
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亭湖、城南、开发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
为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2012年7月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文件,明确了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近期市政府也设立专项资金,为落实政策提供资金保障。但对政策出台前见义勇为人员的补助标准,则未作出具体规定。为保护此类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帮助实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研究决定,对政策出台前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困难家庭及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实行专项补助。
一、补助对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颁布实施以前、获得地市级以上表彰的两类人员可获补助:
一是因见义勇为牺牲导致家庭成员生活明显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家庭成员限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
二是因见义勇为达到10级以上伤残等级的见义勇为人员。
二、补助标准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庭成员年度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根据贫困情形,每年分别给予5000-20000元的补助。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根据伤情,按10级伤残补助2000元,每高一个等级增加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补助程序
1、申请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特困家庭,由家庭成员向所在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盐城市见义勇为特困家庭补助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凭见义勇为伤残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盐城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补助审批表》。
2、审核
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伤残补助的应提供民政、人社或残联核发的有效证明文件;申请特困家庭补助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或社区组织出具的生活状况证明。初审合格的,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
3、发放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庭特困补助和见义勇为人员伤残补助,由市、县(市、区)两级见义勇为基金会按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补助金额的70%,各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承担30%。补助每年一次,以春节慰问的形式发放。
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补助。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死亡的,向其家属发放相当于一年伤残抚恤金的丧葬补助费,次年起停发抚恤金。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政策性伤残补助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不发放补助金。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因家庭成员违法引起的贫困或有劳动能力不自食其力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发放补助金。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体现了党委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市各见义勇为基金会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政策落地生效,保证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都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