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规则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规则
(2013年10月11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运行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全市见义勇为工作科学发展,根据《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基金会行政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表彰奖励、社会宣传、权益保护、内部行政事务等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基金会日常议事机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听取基金会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部署阶段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重大事项需经理事长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可给予授予荣誉称号、发放奖金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市级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其中“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基金会向市政府申报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
第五条 申报市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的,由各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填写《盐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审批表》、《盐城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审批表》,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经秘书长审核后,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强化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落实,需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定见义勇为性质,出具书面证明的,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审签;重大复杂的,由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申请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待遇、需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或协调的,由秘书长审签后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 基金会帐户单设,基金独立核算,由市公安局财务处代为管理。财务支出5万元以内的费用审批由秘书长负责,财务支出5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九条 基金会聘用文员工资参照市公安局辅警人员待遇发放;基金会返聘的专职人员可适当补助交通、通信等费用,每月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财务规定统一填报。
第十条 基金会办公室加强文件、印章、车辆和固定资产管理,印章和车辆使用应征得秘书长同意,办公用品购置、公务接待一律需报秘书长审批,重大事项应提请理事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基金会领导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对返聘人员予以解聘;对在职人员通报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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