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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王浩春同志颁发奖金、康复补助金的决定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文件

 

 

盐义字〔201713


关于给王浩春同志颁发奖金、康复

补助金的决定

 

王浩春,男,1951520日生,盐城市亭湖区艺苑15102室居民。

201785日下午340分左右,王浩春在亭湖仁和广场附近看到犯罪嫌疑人李忠全有盗窃电瓶车嫌疑,遂大声斥责,并上前制止,被犯罪嫌疑人李忠全用随身携带的菜刀连砍数刀,致头部等多处受伤。受伤后的王浩春仍忍着剧痛,用手死死将犯罪嫌疑人李忠全摁住,直至民警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李忠全抓获。

王浩春临危不惧,奋不顾身,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令人钦佩。为表扬王浩春同志的见义勇为行为,根据《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授予王浩春同志“盐城市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颁发奖金、康复补助金2.5万元。

 

 

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1789